(2015)沁执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召信用社申请执行赵小丙、卫小方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272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召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王召乡负责人李某,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焦作市宇帆车业有限公司(系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赵小丙,男,1971年11月6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沁阳市三卫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保证人)法定代表人卫小方,男,1960年12月28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召信用社申请执行赵小丙、卫小方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经审查,该案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小丙、卫小方应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偿还申请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召信用社借款本金127万元及利息、罚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顺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