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2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赵洪斌与王瑞斌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斌,王瑞斌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2512号原告赵洪斌,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建新,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瑞斌,男,1959年9月10日出生。原告赵洪斌与被告王瑞斌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成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建新及被告王瑞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邻居,2011年夏天开始,被告在原告窗户处安装空调,空调排气扇直接对着原告的窗户,一到夏天,原告的窗户就因被告空调持续排放热气无法打开,同时空调的轰鸣声也严重影响原告的休息。2014年5月,被告还在其空调上加装外飘窗,严重影响了原告采光。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将空调及外飘窗拆除,并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被告辩称:被告安装的飘窗和空调对原告没有严重影响,之前已经居委会调解过一次,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同意补偿原告5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居住北京市东城区三元街×号,被告系东侧房产权人,原告房和被告房均为南北朝向。经本院现场勘验,被告在其南侧阳台外安装有简易飘窗,在己方窗户下安放有空调室外机,原告亦在其南侧窗户下安放有空调室外机,南侧窗户安有护栏。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安装的飘窗窗户有向原告家反光的现象,被告庭后对窗户做了贴膜处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照片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本案中,原、被告相邻而居,且由于双方所居房屋均为老式楼房,各方均应对自己所行使的权益进行合理限制。同时,各方应在保证各自正常生活的情况下,保持一定的忍让与克制,以达到和睦相处。被告安放空调室外机的位置位于己方窗户下方,高度低于原告家窗户,且原告自己在窗户下方亦放置有空调室外机,根据原、被告各自空调室外机安放的位置,本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不足以对原告生活构成严重妨碍;此外,被告在庭审后已对其飘窗上的玻璃做了技术处理,原告所述的反光问题基本上已得以解决。关于被告同意补偿原告500元的意见,本院照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瑞斌即日支付原告赵洪斌五百元;二、驳回原告赵洪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王瑞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成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闫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