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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商行与被执行人李金良、王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泉县农商行,李金良,王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435号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商行。法定代表人王运通,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子峰,该单位职工。被执行人李金良,男,196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王德英,女,1959年7月3日生,汉族,市民。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商行与被执行人李金良、王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诉前调字第00027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向李金良、王德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该调解确定的义务履行,但李金良、王德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李金良、王德英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金良、王德英银行存款260000元。划拨被执行人李金良、王德英银行存款2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张明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