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小中与阮国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中,阮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630号申请执行人:陈小中,住湖南省衡南县。被执行人:阮国华,住浙江省余姚市。申请执行人陈小中与被执行人阮国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阮国华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9127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除另案【(2013)穗花法执字第2635号】查封了被执行人阮国华所有的位于花都区新华镇松园路1号永大新城金骏楼A幢206房,位于花都区新华镇松园路1号永大新城金骏楼11号车库,本案需等待上述房产评估、拍卖得款后方可受偿外,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本案需等待评估、拍卖房产得款后方可受偿外,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63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飞执行员 周海涛执行员 刘启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