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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恢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申雪明与刘兴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雪明,刘兴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恢字第108号申请人申雪明,农民。被执行人刘兴顺,农民。申雪明申请执行刘兴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申雪明依据生效的(2013)辉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刘兴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申雪明欠款678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刘兴顺履行现金6900元,给付申请人685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辉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