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执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湖北华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新泽谷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保字第00051号申请人:湖北华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孱陵大道。法定代表人:李建华,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东莞市新泽谷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石龙坑村黄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卓标,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北华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东莞市新泽谷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华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新泽谷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21万元,并以张益平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华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新泽谷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21万元;二、查封张益平的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油江路348号2栋的201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超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茂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