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申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卫列与四川坤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卫列,四川坤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7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卫列,男,汉族,1963年7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崇新,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坤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号*幢*层。法定代表人:谈拥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谈拥军,男,汉族,1968年1月13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张卫列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坤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眉民终字第510号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卫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钟均成代理审判员 刘冰柔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叶昌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