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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2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_-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2489号原告黄某甲,男,200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理人章某某,女,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系原告母亲。被告黄某乙,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常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林芳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