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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执仲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宝鸡德瑞钛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XX有限公司,陕西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仲字第00130号申请执行人宝鸡XX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XX。法定代表人兰XX,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XX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XX。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总经理。宝鸡XX有限公司与陕西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宝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宝仲裁字第4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宝鸡XX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宝鸡XX集团有限公司退还货款60000元,承担案件仲裁费3068元及本案执行费84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XX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达西审 判 员  张建社代理审判员  李 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冰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