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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执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邵金兰与徐理富、台州市佳事达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金兰,徐理富,台州市佳事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路执字第1070号申请执行人:邵金兰。被执行人:徐理富。被执行人:台州市佳事达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崇法。邵金兰与徐理富、台州市佳事达机械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台路商初字第27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邵金兰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理富、台州市佳事达机械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履行债务共计人民币1222310元及息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结果、暂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予以确认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路执字第10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海虹审 判 员  叶 帆代理审判员  王玲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林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