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执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田某与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文执字第685号申请执行人田某。被执行人于某。申请执行人田某与被执行人于某离婚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4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99500元,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14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文民一初字第40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于海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