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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仁法民一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谢丽萍诉胡小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仁法民一初字第128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现住广东省始兴县。被告:胡某某,男,汉族,现住仁化县。本院在受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以被告认错态度较好,愿意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他认错态度较好,愿意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骆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聂淑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