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行字第17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林挺兴与王惠容、陆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挺兴,王惠容,陆韶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行字第1719-1号申请执行人林挺兴,男,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王惠容,女,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陆韶辉,男,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林挺兴与王惠容、陆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偿还申请人40万元欠款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5日向福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每月提取了被执行人陆韶辉银行存款并按照欠款比例支付给申请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8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代理审判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苏锦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