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李力生等4人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李力生,张世和,刑连军,周成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住江源区。被执行人李力生,住通化市东昌区。被执行人张世和,住通化市东昌区。被执行人刑连军,住通化市东昌区。被执行人周成武,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李力生等4人罚金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江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玉 山执行员 侯 森 瀚执行员 孙 祥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牛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