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少民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少民初字第00059号原告杨某甲。法定代理人杨某乙。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已预交),由原告杨某甲的法定代理人负担。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