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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少民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少民初字第00059号原告杨某甲。法定代理人杨某乙。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已预交),由原告杨某甲的法定代理人负担。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