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民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宜昌三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当阳市明远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昌三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阳市明远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保字第00014号申请人宜昌三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乐天溪镇江峡二路733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华,经理。被申请人当阳市明远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三里港村。法定代表人张一宝,经理。申请人宜昌三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当阳市明远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将被申请人当阳市明远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三里港村的房屋产权(房产证号:20××75号)予以查封。郑小芹、李先华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东群村三组的房屋(房产证号:玉阳××号)为申请人宜昌三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宜昌三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当阳市明远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三里港村的房屋产权(房产证号:20××75号)予以查封。二、对郑小芹、李先华自愿用其位于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东群村三组的房屋(房产证号:玉阳××号)为申请人宜昌三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宜昌三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享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雍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时青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