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阁民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彩华与XX、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华,XX,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674号原告:王彩华,女,生于1967年12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国光,剑阁县鹤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XX,男,生于1964年7月5日,汉族,高中文化,私营企业主。委托代理人:龚秀华,南部县河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敬海燕,四川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王彩华与被告XX、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元勇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王彩华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彩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9元减半收取379.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元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正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