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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西路148号亚华大夏16层。法定代表人黄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勋,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四川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青中路288号。法定代表人陈增星,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执行。为有利于该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川执字第19号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图强代理审判员  章 宾代理审判员  茅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指定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指定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