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民二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代水法与范传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水法,范传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民二初字第54号原告代水法,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径,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璩晓平,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传魁,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黎明,修武县周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水法诉被告范传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水法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水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80元,减半收取51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康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田阳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