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3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442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涂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黄 达 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林笑燕(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