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陈其雄与被告杨林、陈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其雄,杨林,陈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219号原告陈其雄,男,194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林,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陈瑛,女,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陈其雄与被告杨林、陈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其雄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林、陈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其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其雄撤回对被告杨林、陈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陈其雄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罗 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向燕勤附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