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金法鮀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林某某申请执行叶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某,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鮀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林某某,女,汉族,住汕头市潮阳区。被执行人叶某某,男,汉族,住汕头市金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汕金法鮀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叶某某工资收入,以偿还本案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汕金法鮀执字第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家川审判员 杨宁波审判员 杜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蔡宇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