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杭州超和钢铁有限公司与杭州保罗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超和钢铁有限公司,杭州保罗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1045号申请执行人杭州超和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赛兵。委托代理人王峰(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杭州保罗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信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江干法院(2015)杭江笕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执行款人民币69268.21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39.00元,合计人民币70207.2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保罗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人民币70207.21元。被执行人杭州保罗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杭州保罗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杜学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