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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垣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垣民初字第313号原告焦某某,女,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垣曲县。被告徐某某,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鹏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姚伟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