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垣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垣民初字第313号原告焦某某,女,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垣曲县。被告徐某某,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鹏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姚伟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