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西支行与姜良振、临沂易通汽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西支行,姜良振,临沂易通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10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西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大道与双岭路交汇处。负责人:姜文政,行长。被执行人姜良振,1980-01-07生。被执行人临沂易通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山区蒙山大道与平安里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张守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兰山证字第563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沂易通汽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963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德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