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民二终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霍邱县和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合肥市苏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霍邱县和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肥市苏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二终字第002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霍邱县和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姚李镇红石桥村,组织机构代码56341156-7。法定代表人:邓业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施军,六安市裕安区江家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市苏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紫蓬工业区紫一路。组织机构代码66422742-7。法定代表人:陶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宗友,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鲍志纯,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霍邱县和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市苏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安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4)肥西民二初字第00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4)肥西民二初字第003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 健审判员 陈 烜审判员 欧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顾斯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