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商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5-15
案件名称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京增、高玉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京增,高玉海,赵承立,王明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商初字第416号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沂南县朝阳路**号。法定代表人:殷学远,理事长。被告:王京增,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高玉海,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赵承立,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王明军,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受理的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京增、高玉海、赵承立、王明军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查明被告王京增长期外出,现不在依汶镇政府上班多年。依照原告提供被告王京增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致使本案不能正常开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王京增、高玉海、赵承立、王明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恩田审 判 员 王恩厂代理审判员 刘军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韩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