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民终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亚与福建睿能贸易有限公司、厦门港务有限公司、龙岩兴友鑫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亚,福建睿能贸易有限公司,厦门港务有限公司,龙岩兴友鑫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终字第5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睿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法定代表人柯东。原审被告龙岩兴友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法定代表人谢益心,经理。上诉人张亚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睿能贸易有限公司、厦门港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龙岩兴友鑫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民初字第3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张亚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 松 福代理审判员 卢 丰 华代理审判员 刘 瑞 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钟丽平(代)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