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重庆三峡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圣志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三峡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圣志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9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三峡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龙裕街*****号。组织机构代码:20351395-7。法定代表人:周向阳,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圣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石桥村12社。组织机构代码:06617169-7。法定代表人:周莉,总经理。上诉人重庆三峡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圣志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九法民管异初字第00055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三峡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三峡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三峡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合同约定是九龙坡区法院管辖,不是九龙坡区白市驿法庭管辖,该公司的住所地为重庆市渝北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或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2月17日签订的《重庆市建设工程预拌砼供应合同》约定的诉讼管辖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白市驿法庭系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负责审理白市驿地区的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因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白市驿地区,故重庆圣志建材有限公司按约定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白市驿法庭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重庆三峡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侯煜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