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执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帅与李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帅,李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锡执字第838号申请执行人张帅,男,汉族,1982年6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科,男,汉族,1979年9月21日出生。本院依据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民一初字第140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帅货款人民币70000.00元,执行费950.00元。经过多次督促,被执行人李科与申请执行人张帅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锡民一初字第14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 峰审判员 姜仲园审判员 武利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云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