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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尧民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侯小霞与李广明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小霞,李广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尧民初字第853号原告:候小霞,女,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广明,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候小霞与被告李广明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候小霞、被告李广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候小霞诉称,2013年12月,原、被告因借贷关系发生争执,被告殴打了原告,致原告右上牙脱落。2014年1月13日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承诺2014年5月份前支付原告2万元,但被告至今不履行赔偿义务,为此请求被告支付赔偿款2万元。被告李广明辩称,原告所述不符合事实,2013年1月原、被告协商借款事宜,因意见不合发生争执,导致原告烤瓷牙脱落,经乡贤街派出所调解达成赔偿2万元的协议,到期无力支付。原、被告主张签订协议,等被告将位于尧都区乔家庄的房子卖了以后,再赔偿原告。经审理查明,原告候小霞与被告李广明相识,2013年12月30日,双方在协商李广明所欠候小霞借款一事过程中,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冲突,被告李广明将原告烤瓷牙殴打致脱落,为此原告向尧都区乡贤街派出所报案,经调解,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李广明给原告出具了赔偿承诺书。其中载明:“李广明现年44岁,家住山东省曹县苏集镇李仙堂村,身份证:37292219701019545X,李广明赔偿候小霞伤害医疗费贰万元整,保证在2014年5月份支付给候小霞,如果有纠纷,经司法程序解决。承诺人李广明,2014年1月13日。”2014年5月前被告支付原告5500元,剩余14500元,未能按照约定时间给付。被告提供证据主张原告答应推迟给付,原告认为该证据与赔偿事宜无关。调解过程中,被告无法确定赔偿款的归还时间。本院认为:被告李广明与原告候小霞在协商被告李广明归还原告借款过程中发生争执,被告李广明将原告打伤,为此双方在公安机关已达成赔偿协议,该协议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的协议,被告李广明应当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的时间给付原告赔偿款。被告未能自觉履行势必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广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赔偿款14500元,并承担自2014年6月1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广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江红斌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人民陪审员  樊瑞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范兰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