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梓山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法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02号鸿隆世纪广场4-5层。法定代表人庄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云辉,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湖南梓山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龙洲南路238号。法定代表人黄伟刚。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梓山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益阳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益仲裁字(2009)第06-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予以立案。因本案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益阳市赫山区,为方便案件执行,提高执行效率,减少当事人讼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益阳仲裁委员会益仲裁字(2009)第06-1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湖南梓山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指令赫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毅东审 判 员 李京伟代理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