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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砀民二初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福领与国网安徽砀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领,国网安徽砀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砀民二初字第00307号原告:王福领,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磊,北京市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高荣,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安徽砀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永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从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若汉,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领与被告国网安徽砀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砀山供电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福领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福领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回起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福领负担。审 判 长  吴新玲审 判 员  刘善宗人民陪审员  张成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馨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