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执字第2014-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徐二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二虎,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2014-696号申请执行人徐二虎,男,195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住所地汝州市。负责人冯祥森,男,该矿矿长。案由: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执行人徐二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汝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的汝劳人仲案字(2013)2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出具了结案证明,案件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汝劳人仲案字(2013)27号仲裁裁决书关于徐二虎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顺奇执行员 王光辉执行员 李小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亚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