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赵亚奇诉同亚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亚奇,同亚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590号原告赵亚奇,男,生于1979年5月28日,汉族.被告同亚妮,女,生于1983年2月1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亚奇诉被告同亚妮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亚奇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亚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亚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亚奇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