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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7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北京春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春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文旭,王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7441号原告北京春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山庄1号院。法定代表人赵文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彦粉,该公司部门经理。被告黄文旭,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被告王娜,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本院审理原告北京春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文旭、王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春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春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春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春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肖海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霍新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