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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武汉建海商贸有限公司与武汉惠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程志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建海商贸有限公司,武汉惠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程志强,曾利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308号原告:武汉建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世界城e地块米兰映像e04幢1单元01层09号。法定代表人:石建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耀,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缪宏伟,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惠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左岭镇泉井村葛光大道南面(原泉井村砖瓦厂内)。法定代表人:胡敏。被告:程志强。被告:曾利星。担保人:湖北驰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合力村黄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罗雄波。担保人:金涛,男,汉族,1974年10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号**栋*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4207001974********。担保人:李芳,女,汉族,1976年2月24日出生,住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号**栋*单元***室,系金涛妻子,公民身份号码:4207041976********。担保人:张虎,男,汉族,1974年4月7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南路**号*栋*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4207001974********。担保人:黄业,女,汉族,1976年12月11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南路**号*栋*单元***室,系张虎妻子,公民身份号码:4207001976********。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建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惠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程志强、曾利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武汉建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武汉惠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程志强、曾利星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湖北驰骋建材有限公司、金涛、李芳、张虎、黄业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建海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武汉惠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程志强、曾利星银行存款3792342.47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湖北驰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鄂a×××××、鄂a×××××、鄂a×××××、鄂a×××××的中联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三、查封担保人金涛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的科雷傲2488cc小型普通客车;四、查封登记于担保人黄业名下的坐落于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藏龙岛梁山头村门面住宅楼4栋1单元6层1室,建筑面积为150.1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权证夏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夏国用(商2014)第3063号的房屋;五、查封登记于担保人张虎名下的坐落于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南路96号滨湖文泉书苑4-3-102室,建筑面积为126.0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权证洪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洪国用(2004)商第10089号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静寂代理审判员  李志涛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虞 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