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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陈光寿与贺兆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寿,贺兆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416号原告陈光寿。被告贺兆全。原告陈光寿诉被告贺兆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瑜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光寿、被告贺兆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光寿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6月21日,被告以生意周转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今借到陈光寿现金拾壹万元整(¥110000.00元),今借人贺兆全,2012年6月21日”。事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原告提交其本人身份证及被告出具借条1张用以证明其所诉称事实。被告贺兆全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提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争取2016年春节前再向原告偿还该笔借款。本院认为,被告贺兆全承认原告陈光寿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贺兆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陈光寿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贺兆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共三份,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瑜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西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