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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0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0819号原告田某某被告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田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 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匡文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