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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6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刘汝峰与范君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汝峰,范君忠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678-1号原告刘汝峰。被告范君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汝峰诉被告范君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汝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告范君忠之妻范芳芝在中国工商银行宁津支行账号62×××29存款76353.07元予以冻结六个月,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15年11月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玉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清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