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芜中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芜湖市民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中执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民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法定代表人:许苏平,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锋,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仲商裁字第0156号裁决书,于2013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锋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经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法院查封的属被执行人王锋所有的弋江区中江新村西区21号楼1-501室房屋(产权证号:20090590**)进行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929386元(含装潢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锋所有的弋江区中江新村西区21号楼1-501室房屋(产权证号:2009059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兵审 判 员  杨非凡代理审判员  巫辰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胡国栋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