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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荷枝与孔四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荷枝,孔四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915号原告:张荷枝,女,195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武穴市。委托代理人:XX保,男,武穴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孔四华,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武穴。委托代理人:李炳旺,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荷枝与被告孔四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荷枝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荷枝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荷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张荷枝负担。审 判 长  王政清审 判 员  明先红人民陪审员  李志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蔡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