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蒋某某,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申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蒋某某,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永丽,四川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钟某某,女,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村居民。再审申请人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一审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再审申请人蒋某某的辩论权利,蒋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中涉及原判决已分割的财产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第二项的执行。审 判 长 蔡朗审 判 员 翟勇代理审判员 王玫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