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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中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蒋某某,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申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蒋某某,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永丽,四川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钟某某,女,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村居民。再审申请人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一审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再审申请人蒋某某的辩论权利,蒋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中涉及原判决已分割的财产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第二项的执行。审 判 长  蔡朗审 判 员  翟勇代理审判员  王玫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