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特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某某要求宣告聂某某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某某,聂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吴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法定监护人:田某某(系申请人之祖母),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聂某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吴某某要求宣告聂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吴某某于2015年1月29日提出申请称,我父亲吴某于2009年10月22日死亡,母亲聂某某于2010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因此向法院申请宣告聂某某失踪。经查,聂某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xx村,系申请人吴某某的母亲。申请人的父亲吴某于2009年10月22日死亡,被申请人聂某某于2010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无人知道聂某某的有关信息。申请人吴某某于2015年1月29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聂某某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2月2日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寻找聂某某的公告,法定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后,聂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聂某某离家出走四年多,经本院在报刊上发公告寻找,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聂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XX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乔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