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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四终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淑勤因与被上诉人程书坤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淑勤,程书坤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淑勤。委托代理人张华安,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书坤。上诉人李淑勤因与被上诉人程书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二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华安到庭参加诉讼示,被上诉人程书坤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5日,程书坤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李淑勤签订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1、乙方承包甲方工程是包工包料,但乙方不垫资,工人进场后甲方必付给乙方生活费3000元,材料到场后甲方主动支付材料款,地基出来付款20%,墙砌好后付款80%,楼板放好后付款90%,缝刀好、顶做好付款100%。……3、乙方承包甲方工程是砌砖、上楼板、3公分的房顶、刀缝,楼房高2.8米,女儿墙两层12分砖。4、工程价格每建筑平方米255元,楼板放到哪里,面积算到哪里,另外加12公分。……另外,窗户、门包安装,甲方提供材料,到时按实有面积计算。”李淑勤原有房屋系一层拱形顶房屋,程书坤在此基础上加高后铺上楼板,建造成两层楼房。协议签订后,程书坤按协议给李淑勤建造房屋,但实际履行中,二层房高高出协议约定,刀缝至今没有完全做好,门窗亦没有安装。李淑勤共支付程书坤款项共计84500元。该两层房屋按协议再加12公分面积共计404平方米。2014年5月,程书坤诉至法院,要求李淑勤支付程书坤工程款。原审法院认为,虽然程书坤是在李淑勤原有一层拱形顶房屋上加高后铺上楼板建造成两层楼房,而程书坤、李淑勤签订协议上第四条约定“工程价格每建筑平方米255元,楼板放到哪里,面积算到哪里,另外加12公分”,但考虑到当地农村房屋包工包料建筑工程价格水平及本案实际情况,该条约定应视为程书坤、李淑勤对工程款计算方式的约定,而不是工程量计算方式的约定,故程书坤、李淑勤之间的承揽合同成立有效。因程书坤未按照协议完全履行其建造房屋的义务即刀缝、楼顶没有完全做好,故根据程书坤、李淑勤签订协议第一条的约定,李淑勤应支付程书坤工程款的90%即92718元(255*404*90%),扣除李淑勤支付程书坤的84500元,余额8218元,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超过该诉讼请求的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李淑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程书坤工程款八千二百一十八元;二、驳回程书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八十二元,减半收取一百四十一元,由程书坤负担八十一元,李淑勤负担六十元。上诉人李淑勤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审判决李淑勤支付程书坤工程款8218元,没有事实根据,予法无据。李淑勤与程书坤虽然签订了房屋的发包协议,按协议内容程书坤至今没有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现该房屋处于半成品状态,李淑勤已按协议约定已支付了8450元的工程款,按协议约定程书坤包工包料每平方255元,按现有的工程量,李淑勤已超额支付,可一审法院对该房屋的面积,没有任何证据和现场勘验的情况下,毫无根据的错误认定,程书坤施工的房屋为404平方来作为结算依据,严重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本案事实是李淑勤原有的房屋面积是80多平方,后让程书坤在原有的基础上加盖二层,一审法院不顾李淑勤原有房屋面积的事实存在,错误的将原有的房屋面积认定为是程书坤的施工面积,明显认定事实错误,应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程书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程书坤、李淑勤之间的承揽合同成立有效。“工程价格每建筑平方米255元,楼板放到哪里,面积算到哪里,另外加12公分”,应视为双方对工程款计算方式的约定,程书坤未按照协议完全履行其建造房屋的义务即刀缝、楼顶没有完全做好,故根据程书坤、李淑勤签订协议第一条的约定,李淑勤应支付程书坤工程款的90%即92718元,扣除李淑勤已支付的84500元,余额8218元李淑勤应支付程书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由上诉人李淑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崔航微审判员  陈启辉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