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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一初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长庆与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庆,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一初字第00433号原告李长庆,男,195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系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工人,住抚顺市望花区。被告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丹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志祥,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庆诉被告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庆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和冬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