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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商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谭启勇与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启勇,调兵山市红开土石方装卸服务处,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褚波,曲文新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商初字第162号原告:谭启勇。被告:调兵山市红开土石方装卸服务处。住所地:辽宁省调兵山市。被告: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37号。被告:褚波。被告:曲文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启勇与被告调兵山市红开土石方装卸服务处、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褚波、曲文新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启勇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启勇申请撤回对被告调兵山市红开土石方装卸服务处、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褚波、曲文新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启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2元,减半收取计1381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551元,由原告谭启勇负担。审 判 长  姬荣德审 判 员  王 波人民陪审员  刘 珂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