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代红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红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0699号原告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38号大正大厦9楼,组织机构代码20302850-5。法定代表人王宣,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应川(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男,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一般代理。被告代红勇,男,汉族,经常居住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代红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