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谭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坤与秦一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坤,秦一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谭民初字第127号原告李坤。被告秦一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坤诉被告秦一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秦一永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