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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招执字第6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孙朋暖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孙朋暖,步伟波,李光,温立强,谢秀萍,刘发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招执字第620-1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被执行人孙朋暖,女,1971年4月1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金晖花园C座XXX室。被执行人步伟波,男,1977年11月1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教师,住招远市张星镇教委宿舍XXX号。被执行人李光,男,1979年10月1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张星镇教委宿舍XXX号。被执行人温立强,男,1979年2月1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教师,住招远市张星镇教委宿舍XXX号。被执行人谢秀萍,男,1956年6月3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教师,住招远市张星镇教委宿舍XX号。被执行人刘发扬,男,1969年12月2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教师,住招远市张星镇教委宿舍XXX号。本院在执行市区信用社与被告孙朋暖、步伟波、李光、温立强、谢秀萍、刘发扬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且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截止2012年5月24日被执行人尚欠本金38831元,诉讼费2563元,执行费68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中止本院的(2006)招民二初字第2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海燕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邵周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龙顺 关注公众号“”